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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篇三不让知识选编

大病范围、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大病病种范围

1大病Ⅰ类

(1)职工患以下病种:

?各类恶性肿瘤。

?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;红斑狼疮;重症肌无力;系统性硬皮症;银屑病;强直性脊柱炎;重症胰腺炎。

?因病毒性脑膜炎、结核性脑膜炎造成的永久性重度神经功能障碍或重度运动障碍;因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,栓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形成下列残障之一者:植物人状态、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、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、丧失语言或咀嚼机能。

?因暴发性肝炎而导致大部分肝脏坏死并丧失功能、形成肝脏急剧缩小、肝细胞严重损坏、肝功能急剧退化、肝性脑病;肝硬化导致肝腹水。

?慢性肾功能衰竭定期接受透析治疗的。

?全身皮肤20%以上的Ⅲ度烧伤、烫伤,全身皮肤60%以上的Ⅱ度烧伤、烫伤。

?精神病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。

(2)职工实施以下手术的:

?接受胸、腹主动脉手术,分割式切除主动脉瘤(胸或腹主动脉的分肢除外)。

?颅脑手术。

?因病或外伤导致内脏(肺、肝、脾、肾、胰、胃、肠)施行切除或部分切除手术。

?心脏瓣膜置换术。

?心脏血管搭桥术。

?心脏起博器安装。

?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(限支架植入手术)。

?人工关节置换。

2大病Ⅱ类:接受心脏、肝脏、肾脏、骨髓等重要器官移植手术。

3虽然未列入上述二类大病种类,但由于病情严重、治疗费用巨大的可比照相近的大病病种给予救助。

门诊特殊疾病范围

门诊特殊疾病是指职工患病后,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,需长期在门诊接受治疗,且经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的病种。当前病种如下:

在川参保单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

1、糖尿病;

2、高血压病;

3、再生障碍性贫血;4、甲亢病;

5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;6、精神病(稳定期):包括阿尔茨海默病(老年痴呆)、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、癫痫所致精神障碍、躁狂症、精神分裂症、抑郁症、双向情感障碍、焦虑症、强迫症;

7、肝硬化;

8、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型肝炎;9、肺心病;

10、帕金森氏病11、结核病;12、类风湿关节炎;13、硬皮病;14、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;15、恶性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及手术后门诊支持性治疗;16、慢性白血病;17、系统性红斑狼疮18、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19、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20、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斥门诊治疗

21、慢性肾功能衰竭(肾功能衰竭期)

22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;

23、地中海贫血;

24、血友病(成人);

25、干燥综合症;

26、肾病综合症;

27、风心病;

28、高心病;

29、冠心病(非介入治疗);

30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;

31、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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