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大病Ⅰ类:
(1)职工患以下病种:
①各类恶性肿瘤。
②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;红斑狼疮;重症肌无力;系统性硬皮症;银屑病;强直性脊柱炎;重症胰腺炎。
③因病毒性脑膜炎、结核性脑膜炎造成的永久性重度神经功能障碍或重度运动障碍;因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,栓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形成下列残障之一者:植物人状态、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、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、丧失语言或咀嚼机能。
④因暴发性肝炎而导致大部分肝脏坏死并丧失功能、形成肝脏急剧缩小、肝细胞严重损坏、肝功能急剧退化、肝性脑病;肝硬化导致肝腹水。
⑤慢性肾功能衰竭定期接受透析治疗的。
⑥全身皮肤20%以上的Ⅲ度烧伤、烫伤,全身皮肤60%以上的Ⅱ度烧伤、烫伤。
⑦精神病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。
(2)职工实施以下手术的:
①接受胸、腹主动脉手术,分割式切除主动脉瘤(胸或腹主动脉的分肢除外)。
②颅脑手术。
③因病或外伤导致内脏(肺、肝、脾、肾、胰、胃、肠)施行切除或部分切除手术。
④心脏瓣膜置换术。
⑤心脏血管搭桥术。
⑥心脏起博器安装。
⑦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(限支架植入手术)。
⑧人工关节置换。
2、大病Ⅱ类:接受心脏、肝脏、肾脏、骨髓等重要器官移植手术。
3、虽然未列入上述二类大病种类,但由于病情严重、治疗费用巨大的可比照相近的大病病种给予救助。
门诊特殊疾病范围
门诊特殊疾病是指职工患病后,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,需长期在门诊接受治疗,且经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的病种。当前病种如下:
在黔参保单位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规定病种
1、各类恶性肿瘤;
2、慢性肾衰竭;
3、血友病;
4、慢性白血病;
5、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;
6、再生障碍性贫血;
7、系统性红斑狼疮;
8、精神分裂症;
9、糖尿病(合并心、脑、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);
10、脑卒中后遗症(脑出血、脑栓塞、脑血栓);
11、肝硬化(肝功能失代偿期);
12、肺结核病;
13、帕金森氏病;
14、原发性高血压(合并有心、脑、肾损害);
15、冠心病(合并心肌梗塞、心力衰竭、严重心律失常、心脏扩大);
16、原发性支气管哮喘合并肺功能不全;
17、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(合并肺心病、呼吸衰竭);
18、甲亢(浸润性突眼、严重心律不齐、心脏扩大、心力衰竭);
19、重症肌无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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